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其中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管轄該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的具體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是否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是否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勞動者健康影響與危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是否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是否提出對策與建議;
主要負責人或其的負責人是否組織職業衛生技術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是否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工作過程是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情況;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是否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是否齊全;